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3-03-17
  • 实施日期1993-03-01
  • 发布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财政厅
正文

  各行署、市、县劳动人事处局,财政局,区直各企业主管厅局、总公司、中央驻宁各企业:

  随着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不断深化和劳动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目前执行的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及其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已不适应,经研究并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及其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作如下变更:

  一、 丧葬费

  职工因工公死亡丧葬费的计发办法统一按自治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收入的四个月标准计发;因病及非因工公死亡的按三个月标准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

  职工因工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统一按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收入的二十个月的标准计发;因病及非因工公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十个月的标准计发。

  三、自治区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统一按自治区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额为据计算。

  四、本通知适用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原有关企业职工因工公、因病及非因工公死亡后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注:一九九二年我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27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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