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失效】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劳社函〔1998〕168号
  • 效力级别国家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已失效
  • 发布日期1998-12-23
  • 实施日期1998-12-23
  • 发布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社函[1998]168号

  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来,一些地区出现了享受公费、劳保医疗人员突击看病开药、作检查等现象,各种检查和用药猛增,公费、劳保医疗经费支出急剧上涨。

为制止不合理的医疗消费,保证下一步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地要根据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了解改革的主要政策,消除职工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误解。

要使广大职工了解,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此次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建立新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制定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快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在改革过程中,要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费、劳保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制度,对不符合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坚决不予支付;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杜绝人情方、大处方,对违反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

  三、 要密切注意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好公费、劳保医疗费用支出的统计工作,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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