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京劳社法发〔2004〕6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4-06-03
  • 实施日期2004-06-03
  • 发布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复函明确了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结认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